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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统计基本问题

(一)国际贸易商货的范围

国际贸易统计的商货(Merchandise)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所有进出一个国家的物品都是国际贸易商货。但什么是国际贸易商货,什么应该进入国际贸易统计之内,什么不属于统计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为了统一国际贸易的统计范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规定,进入国际贸易统计的商货应该是:它们的流入或流出,将增加或减少国家的物资储存量,而不必一定限于经过商业性交易的货物。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国际贸易商货的范围很不一致,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要求完全统一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在统计处理上有较大分歧的商货,作了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定。即将这些项目分为三类:①不应包括为商货的项目;②应该包括为商货的项目;③应该分别统计的项目。现分述如下:

1.不应包括的项目

(1)货币黄金。黄金分为货币黄金和非货币黄金两种。货币黄金是掌握在政府主管货币的当局和中央银行金库中的大量纯金和金硬币,这些黄金是国家作为货币储备和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的。因此,货币黄金的流动不属于商货的国际贸易,不包括在国际贸易统计范围之内。

(2)流通中的硬币和银行纸币。它们以同样原因不予包括。

(3)政府运给驻在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驻军的货物。这类货物的流通按外交上的惯例不作为国际商货的流通。但如以后由外交机构或驻军转移给所在国国民时,应在转移时作为出口,同时所在国应作为进口统计。

(4)临时贸易。临时贸易指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短期内再出口或再进口的货物。如比赛或育种用的动物,展览物品,旅客和旅游者携带的财物,可以回收的样品和包装用品,为了临时贮存而装运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以及专为运载两国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工具等。

2.应该包括的项目

(1)船舶与飞机的国际贸易。这项贸易之所以在统计上有分歧,是因为交易的货物本身常常并不一定越过进口国或出口国海关控制的统计边界。但由于这项贸易的重要性,所以规定应该包括在正常统计之内。

(2)根据上述的国际贸易商货的规定,应将下列货物包括在统计之内:①包裹邮件;②政府贸易,包括政府外援项目下的物资流动,不论货物(民用的和军用的)是无偿赠送的还是借贷的,或是战争赔偿的;③外国租借地贸易;④与相邻国家间的煤气、电力和水的贸易;⑤白银和非流通中的银币。

3.应该分别记录和统计的项目

有些统计方法上有分歧的项目,由于各国法规的限制,统一还有困难,因此暂时分别统计,以便于国际上汇总和对比时可以根据需要加以整理。

(1)非货币黄金。国家主管货币的当局和中央银行金库以外的部门之间交易的新开采和其他(包括私人储存的)黄金为非货币黄金,应作为商货贸易。本国国家金库和中央银行运售给外国私营企业的黄金,应分为两笔交易统计:先在国际收支账目上记录一笔本国货币黄金储备减少,然后在国际贸易统计上记录一笔本国私营企业对外国私营企业之间的u201c商货黄金u201d贸易统计。反之,本国私营企业与外国国家金库或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也要分为两笔统计。

(2)改进与修理贸易。为了改进或修理的目的而暂时运往外国,在改进或修理完毕后仍将运回本国的货物。现在一般按全值作进口统计。但这不仅夸大了贸易额,而且往往造成工业先进国家向工业落后国家进口大量机器仪表的错觉。在西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收支账户中,这项贸易都是作为劳务账户处理,按改进和修理后的增值统计。因此将此项贸易分别统计,以便用修理后全值减修理前全值计算出增值数作必要的调整。

(3)出租的货物(如电影片、电子计算机等)。因存在上述类似的问题而予以分别统计。

(4)下列一些货物,由于不易确定它们越过统计边界的时间和地点,各国统计上分歧较大,所以也予以分别统计:①本国供应外国船只或外国供应本国船只的燃料,压舱和垫衬物料;②本国船只售给外国或外国船只售给本国的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救捞财物;③向外国船只、飞机提供的设备和修理。

以上是联合国建议的统计范围,经过各国采纳执行。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得到一定的改进,但有些国家由于法规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按照建议执行,例外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二)国际贸易的两种统计制度

国际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记录和统计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数量、价值和单位价值。但是在什么时候、按什么标准开始对货物作进口或出口的原始记录问题上,各国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两种贸易制度:普通贸易记录制,简称普通贸易制(General TradeSystem);特别贸易记录制,简称特别贸易制(Special TradeSysu2014tem)。根据联合国的资料,目前采用普通贸易制的约有7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采用特别贸易制的约有肋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等国。

普通贸易制以国家的地理边界为统计边界。进口货物越过国家边界,不论完税未完税,结关未结关,就记录为进口;同样,出口货物越过边界,就记录为出口。特别贸易制是以通过向海关结关(即办完海关手续,缴清应付税款),作为记录进出口统计标准的,也就是以海关边界为统计边界的。因此进入海关保税仓库或自由区的货物,由于没有结关和完税,不作进口记录;等到货物退出保税仓库,向海关结关并进入本国市场时,才记录为进口;如货物直接复运出口,则不作任何进出口记录。

(三)国际贸易中的国别统计原则

国际贸易统计有条重要原则u2014u2014对外贸易双记录原则,即出口国的每一笔出口统计,必须有交易的对方作相应的进口统计。反之,进口国的一宗进口统计,交易的对方应作相应的出口统计。交易双方又称伙伴国。实行这条原则便于世界范围内的出口与进口进行平衡。目前,世界各国规定贸易伙伴国的统计原则不尽相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国别统计原则,见表1。

(1)按产消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即生产国;出口货物统计消费国。原产国是指进口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加工复制,则以最后加工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如果仅仅是简单整理、未改变货物的性质周,则不能作为最后加工。消费国是指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包括直接作消费用或进行加工的国家(地区)。

按产消国原则统计进出口国别,可以反映进出口商品的来龙去脉,揭示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寻求直接贸易,减少中间贸易渠道,有利于改善本国对外贸易市场结构,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2)按贸易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购自国,出口货物统计售予国。购自国是指购买进口货物的市场所在国(地区),售予国是指出口货物销售市场所在国(地区)。

按贸易国统计进出口可以反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观察外贸政策的执行情况。

(3)按运输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起运国,出口货物统计抵达国。起运国是指进口起运港(站)的所在国(地区),抵达国是指出口货物运达港(站)的所在国(地区)。按运输国统计进出口货物,比较容易正确划定发生进出口贸易的双方国家(地区),反映实际发生贸易联系的国家(地区)分布状况。

(四)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类

SITC分类是国际贸易统计的商品基本分类。

现在不仅国际贸易统计,连其他的许多统计资料和刊物的商品分类表,也采用这种分类标准,从而便于各种统计资料的比较与综合分析。

但是一种分类满足不了多种经济分析需要,因此联合国将SITC分类加以变换,设计了一种《详细分组的国际比较项目支出分类》。

目前我国《海关统计制度》中的商品分类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的商品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而制订的,两者在主要分类项目上基本一致。这里,着重介绍海关统计的商品目录的内容。

现行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类标准规定为22类98章6000多个8位数字商品编码。第1章至97章前6位数码及商品名称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两位数字和第98章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增设的。现行海关统计目录如下:

第1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2类植物产品

第3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4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晶的制品

第5类矿产品

第6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7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8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玩具;旅游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9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10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12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毛;人发制品

第13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14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名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15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16类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及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17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18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19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20类杂项制品

第21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22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类的特点:一是采用的是经济分类的标准,即按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分类;二是分类聚集性强,可以根据各种不同需要,按照不同编码数据的层次进行汇总和分析。

(五)国际贸易中的价格确定和外币折算

1.价格的确定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主要是以价值指标统计为基础。在国际上最常用的有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三种价格。

离岸价格(FOB)又称船上交货价,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出口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后的价格。离岸价格包括从商品的购进到装船完毕的一切运输、装卸、仓储保管、包装、检验、杂费和出口关税等。

到岸价格(CⅣ)又称成本加运费及保险费,是进口货物到达进口国国境的价格。包括货价、运抵进口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的一切费用,即离岸价加上货物离岸及到达进口国港口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

成本加运费价格(FAB)又称至目的港运费在内的价格,即出口商品离岸价加上到达进口国港口的运费。一般由出口商负责租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包括我国,一般是出口商品按离岸价计算,进口商品按到岸价计算。

2.外币折算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一般都是用外币结算和支付的。一个国家总是多方位地进行对外贸易。实际工作中,进出口货物可能用美元、日元、马克、英镑、法郎等不同外币结算支付。但在计算进出口总值时不能用不同货币计价的价值直接相加,必须换算成统一的货币或折算成统一的外币之后才能相加。

外国货币与本国货币折算有两种方法。

(1)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报价法,是指单位外币折成本国货币的方法。例如,1998年4月23日100美元折合人民币872.89元,100日元折合人民币6.2895元等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2)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报价法,是指单位本币折成外币的方法,是直接标价法的倒数。如1998年4月23日100元人民币折合11.46美元,100人民币折合1589.95日元。

为了国际比较,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通常把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按美元折算。先将其他外币统统折算成美元,然后汇总,折算公式是:

按美元计算的进出口值=按其他外币计算的进出口值×其他外币折合美元的折算率

或按美元计算的进出口值=按其他外币计算的进出口值÷美元折合其他外币的折算率

例如,从德国进口1.5亿马克货物,假定1美元折合1.5马克,则按美元计算的进口值计算如下:

按美元计算的进口值=15000÷1.5=10000(万美元)=15000×0.667=10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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