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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主体权益

贸易主体的权益是指贸易组织或个人在经营贸易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和利益。概括起来,贸易主体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以现代商业公司为例,其贸易主体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拥有法人代表。其中,贸易主体要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产权,具体为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成果处分权。占有权可以直接占有或转移实际占有。支配权表现为使用、闲置、租赁、赠送、破坏、毁灭、出售等,赠送和出售表现为放弃所有权,租赁则为转让占有权。使用权则是拥有占有权时利用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行特定性质的经营。经营成果处分权则是依照实际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状况,要求参与分配,取得所有者应得的利益。

在明确和尊重贸易企业所有制的基础上,在确立投资之后,产权是贸易企业进行经营中各项权力的关键所在。产权基础是所有权,即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以及它所派生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在贸易企业经营中,作为必要前提,自然要明晰财产的所有权,但企业经营不能以此为限,还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与企业财产的关系,即企业对法人财产的实际占用,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得以划清,使企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才能独立地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就有了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甚至在企业对外投资时发展为法人所有权,这样就成为产权主体。

自主经营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地对贸易经营计划、投资安排、留用资金支配、产品和劳务代价以及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的权利。自主经营是企业作为独立的贸易主体所必备的基本条件。自负盈亏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对其经营后果独立地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贸易主体能否实现自负盈亏,是贸易主体能否成为独立法人的标志,也是防止贸易主体滥用自主权的关键。自我发展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增加生产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强化贸易企业管理,增强竞争力,以实现贸易企业资产增值的能力。这是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客观要求。自我约束是指贸易主体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自觉规范贸易主体行为的内在机能。自我约束便于贸易主体行为合理化、合法化。

贸易主体的合理化,依赖于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地理环境、文化环境和竞争环境等。这些环境的优化,需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如政府职能要转变、法律应健全、经济体制改革应深化、竞争机制要重新塑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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