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法主要有司法方法和非司法方法两种。
(一)司法方法
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专门解决这类争端的、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此处所谈的司法方法,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际经贸争端,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端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若需到另一国执行,还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二)非司法方法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即ADR)。这种解决争端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端的协议。
在实践中,对于何谓ADR,在西方的法律论着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ADR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通过除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仲裁、调解和模拟诉讼(mini-trial)等方式。即除了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法外,其他各项解决争端的方式均可称之为ADR,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谈判协商,或由第三人调解或仲裁等。
另一种观点则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该观点认为,在ADR的情况下,争端的解决有赖于争端各方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双方也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他们解决争端,但该第三方的作用不同于仲裁员,后者有权做出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决定。因此,ADR协议不能保证有一个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决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并能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关于如何解决争端的协议。该观点还认为,仲裁最早属于ADR程序,但就仲裁庭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而言,它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而ADR程序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u201c合意u201d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还是第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