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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采购合同形式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1 Contract)和非要式合同(Infom、a1 Contt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由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或者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其合同是以非要式为原则。

在英美法中,虽然没有要式和非要式的划分,但可以找出与要式合同相近的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所谓签字蜡封的合同,这种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的情况,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该《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既是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全球采购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全球采购合同是以现代通信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款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款提出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书面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我国坚持这一点,是因为书面合同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确凿的证据,以消除其他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证据时举证的困难。另外,书面合同还有利于履行合同。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诸多的不便。

那么,当事人应于何时提出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而不是在双方以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均不受函电成交的约束。

如何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则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以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理由否定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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