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为AEO认证企业究竟合算不合算?许多企业将关注的重点仅仅放在查验率等通关指标上。随着认证条件的提高,一些对通关时效要求不高的企业往往认为,一般信用企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申请认证企业。我们认为,认证企业的优势并不仅仅体现在通关环节。对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认证企业的身份代表了某种门槛准入。而这种身份,又必须取决于企业长期的持续合规经营。我们会逐步汇总认证企业可以享受的种种特权,帮助大家算好AEO认证的经济账。今天聊聊出境加工。
2016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9号公告)》,明确赋予了一般认证企业及高级认证企业一项特殊的待遇:出境加工。与非认证企业相比,认证企业在出境加工方面享有如下便利:
第一,物理形态的改变不再是限制条件。
非认证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号)(以下简称811号通知)》实施监管。811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进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为便于监管,海关应对出料加工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
这个问题对于很多从事加贸的企业来说,是个很大的困扰。我们通过海关总署主页上的业务问答,看看企业碰到的实际困难。
问题一: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关于出料加工的问题,我司有贵金属废料烧成灰之后再出口到国外加工成贵金属铂,钯,铑成粉末状再进口,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出料加工。
上海海关:不可以。根据规定,出料加工不得改变物理状态。
问题二:1.现在出料加工是不是不需要商务委的批件了? 2.金属表面处理算不算简单加工? 3.出去的是板材,经过熔断以后回来的是卷材,金属含量不变,算不算不改变物理形态?4.我司现出去多少回来多少,单损耗率怎么计算?
上海海关:1、出料加工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直接至海关办理备案;2、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海关不予备案。3、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从目前实际操作上来看,至少HS编码不能发生变化。4、出料加工不需要备案单损耗率,但所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边角料均需运回境内。
可以看出,对非认证企业的传统监管模式中,企业在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仅发生了物理变化,而没有发生化学变化上存在现实的困难,很容易因此而引发关企争议。而对于认证企业来说,则不再受到这个限制条件的约束,企业从而有机会获得参与深度加工的机会。
第二,不再受到“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限制。
对于非认证企业,811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关。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经贸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海关不予备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虽然取消了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但“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依然是非认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的前置条件。这一限制,也使得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我们继续分享海关总署主页中的业务问答。
问题三:出口铝箔加工成电蚀箔后复进口,可否办理出料加工?铝箔加工成电蚀箔的过程中发生了化学反应,相应的物理特性也发生很大变化;颜色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出口铝箔为银白色,而复进口的电蚀箔为深灰色。如果出口铝箔的税号和复进口的电蚀箔的税号一样,可否理解为物理形态未发生变化。谢谢!
拱北海关: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你司可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能否办理出料加工事宜。
问题四:你好! 由于欧美的人工成本偏高,因而包装物的成本远高于我国,故我司打算在国内定制一批瓶子,提供至国外供应商处,用于灌装原料后,再运回国内进行报关进口。这种方式,是否适用出料加工,如果适用,这块的业务操作要怎么进行,包装物出口时,是否会有收汇联,与后期灌装后的进口,收付汇时,相应的外汇是否可以抵销?以上,烦请回复为盼!
厦门海关:来信收悉,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该咨询示例中,灌装原料不属于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的,故不适用于出料加工,谢谢你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与非认证企业相比,认证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减少了很多实际的困扰。“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这个标准讲起来容易,但实际上既没有法定的证明机关,也没有法定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步骤,真的要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无论对哪个机关来说都有着现实的压力。实操当中,许多非认证企业就因为这一限制条件最终选择放弃出境加工。但对认证企业来说,则不再受到“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限制,“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证明文件不再属于海关出境加工的备案资料。
第三,在出入境口岸上享有更大的选择权。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这意味着,认证企业对于货物的出口与复进口可以选择不同的口岸,更加便利企业之间统一调配货物,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结语: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在AEO认证问题上,我们认为还是应当有些长远眼光。AEO的认证是需要时间的,要满足AEO认证条件更需要企业长期持续的合规经营。取得AEO认证可能短期内无法变现,但如果确实需要的时候,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够获得的。企业参与AEO认证,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张证书,更重要的是在认证过程中和海关建立互信,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