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推广 > 四部委“打骗打虚”专项行动来袭,外贸出口企业要小心!

四部委“打骗打虚”专项行动来袭,外贸出口企业要小心!

引言:2018年4月,国税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各级各地税务局陆续开展打虚打骗工作,如4月23日,深圳国税联合公安局、海关、银行召开了打虚打骗专项工作会议。基于长期办理出口退税案件和行业研究的经验,华税税务稽查组推出系列文章,帮助企业查找出口退税风险,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一、骗税案件的来源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一直是我国税务稽查的重点,近年来税务总局每年会将一批高风险企业下发各地重点检查,各地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案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在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从公开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来看,案源种类主要包括:

(1)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退(免)税审核、预警、评估、函调、日常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源信息;

(2)税务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专项检查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源信息;

(3)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源信息;

(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转送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信息;

(5)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公众举报以及虚开案件中牵连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信息等。

二、税务机关查处骗税案件的方法

从国税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公布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来看,骗税手段已由过去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真票、真单、有货、有钱”转化,团伙作案,犯罪手段更为隐秘,税务机关稽查难度也在加大。税务机关查处骗税案件中常用的检查方法,具体阐述如下:

1、收集出口退税资料

查处骗税案件,税务稽查部门收集的资料有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协议、代理出口协议、出口销售协议、采购合同(包括国内外采购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销合同及购销合同补充合同)等,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报表及单证。除此以外,单证备案资料(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等)也是税务稽查部门收集重点。

2、对收集的资料的审核与比对

税务稽查部门收集上述资料后,审核的重点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合法及有效。税务机关重点审核的材料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销售合同的审核,主要核对合同中相关内容与被检查企业报关单信息数据、结汇水单内容、出口发票等单证内容是否一致;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除了审核合同具体如数量、金额、结汇、退税风险等内容外,会核对合同的相关信息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等单证;

(3)出口报关单信息的审核,会将出口价格与同行业产品价格比对,关注价格与价值是否严重偏离;

(4)出口发票的审核,旨在核对出口发票是否真实的反映出口企业的业务;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核查发票开具的时间、品名、数量、金额,是否存在连号、按最高开票限额开具,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等。

3、询问企业人员,核实出口真实性

税务稽查部门通常会针对企业人员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包括出口业务的洽谈流程、合同的具体条款、客户的来源(包括客户信息的审核、资质的调查等)、单证的缮制、资金的流转、货物的运输、货物报关等,根据回复情况分析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4、外围调查取证

为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稽查部门会从海关、银行、报关行等机构获取相关涉税信息,以及发函请求异地税务机关协查上下游企业。

5、企业检查

如果被检查的企业为生产企业,税务稽查部门会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佣金、进料加工贸易等特殊货物等进行核查。如果被检查的企业为外贸企业,因外贸企业既可以以自营名义出口,也可代理出口,税务稽查部门会核查外贸企业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买单、借权出口、从事“四自三不见”等税收违法行为,对自营名义出口的业务,重点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

6、结合骗税手段进行检查

除以上方法外,税务稽查部门通常会结合骗税的基本手段实施检查。骗税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货物流、单证流、发票流、资金流和人员流这五方面,税务稽查人员会采用“顺查+ 逆差”的查处方法,如通过上游检查虚开,下游利用海运提单查找货主的方法揭穿不法分子买单配票、低进高出、循环出口的黑幕。

三、出口企业退税潜在的法律风险

1、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发现退税申报存在疑点,会对该笔出口业务启动应对程序,具体包括核查、发函核实及税务稽查,在税务机关核查、核实及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出口企业存在疑点的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暂停办理。

参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

2、暂扣出口退税款

暂扣出口退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在审核或调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疑点的,以出口企业已经取得的退税款为限,对其申报的已经通过审核但尚未退税的其他退税款予以暂缓退税的管理行为。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等规定。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已经完成退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而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出口企业已经取得的退税款应当予以追缴退回,尚未取得退税款的不再予以退税,且出口环节应当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税款。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

4、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责任

(1)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出口企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不仅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且面临被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停止出口退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环节既不能免缴增值税,也不能申报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体依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5、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申报退税,若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轻则追缴已退税款并处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重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将会被列入税法黑名单,企业的经济生命提前终止。出口企业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四、出口企业税务风险应对

当前税务机关稽查利用大数据风险导向思维, 应用“互联网+”平台对出口退税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在此情况下,华税税务稽查组提醒出口企业在掌握税务机关稽查方法以及出口业务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后,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企业应做好出口退税税务风险清理工作。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的情况,梳理从事出口退税业务过程中所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交易环节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补救措施,如外贸企业根据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代办退税等类型梳理出口退税单证资料、装订归档,对申报退税不规范的行为加以改正等。若企业无法自查准确掌握税务风险,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对企业出口涉税事宜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其次,建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内控制度对于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在构建内控制度过程中, 可以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源头, 以业务部门实际出口发货为根本, 以企业财务部申报的退税数据为基础,搭建起动态监控退税申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 比对各种原始单证形成的时间是否符合正常的业务流程、各项单证所列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比对出口货物的单价与总金额,比对出口货物采购价款等,形成一条动态链式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的处理税务风险事宜。

再次,出口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建议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涉税争议解决。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税制立法层次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政策理解不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对税法规定任意扩大解释、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等问题。出口退税所涉税法专业性强,专业的税务律师可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帮助企业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五、综述

综上,出口企业面对2018年税务机关打骗打虚的高压态势,在掌握骗税案件来源、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方法以及从事出口退税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后,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应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华税税务稽查组下周将推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涉税文章,敬请关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上一篇:A股:“去关税+稳外贸”,这7只家电出口型企业,或将逆势崛起?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