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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深度调整出口监管

澳大利亚海关出口监管制度的调整可能导致货物出口通关时间延长,中国企业应充分关注。  文 | 对外经贸大学 王春蕊

 近期,澳大利亚对海关出口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加强了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强化了海关应对特定安全事宜和识别与处理高风险出口货物的能力。

 与之有关的政策包括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的修正案[the Customs Amendment (Export Control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1](以下简称“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和《1926年海关条例》的修正案[the Customs Amendment Regulations (No. 3) 2011](以下简称“海关条例2011年第3次修正案”),这两个修正案自2011年11月28日起实施。此后,澳大利亚海关还发布了通知(Australian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Notice No. 2011/56),提醒业界新法规生效后可能会出现的新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的第一部分包括原准许出口而不再出口的货物需接受海关监管,需按海关关员的指令移动或存储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关员可以中止处置货物的授权以便核查货物等内容,并且已经开始实施。

 为了提高出口货运环境的安全水平,“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赋予了海关对不再出口的货物仍具有监管的权力。海关监管自货物在指定地点加工、整理,或运入该指定地点时开始,到货物获得许可移动不再用于出口的货物等行为而运离该地点时止。企业不再用于出口的货物进行移动、改变或触动的许可申请需以纸质文件或电子形式向海关提出。海关关员可指令申请者确保所申请货物在收到申请审批结果前保持在原有位置不动。海关可准许对不再用于出口的货物进行移动、改变或触动,或拒绝该申请并说明理由。若货物未按许可的方式移动、改变或触动,可予以没收。

 在原海关法中并没有授予海关对货主、码头经营人、机场经营人或其他在码头或机场从事装运货物的人发出移动或存储出口货物的指令的权力。为了海关能够更好的查验货物,“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允许海关以书面的形式发出移动或存储货物的指令,相对人不遵循这一指令将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海关还可中止处置出口货物的授权并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原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授予处置货物的授权(ATD)前可要求提供有关出口货物的补充信息用于风险评估,核实出口申报的内容,但实际上,处置货物的授权(ATD)几乎在出口申报提交后立即就授予了,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关员没有机会要求提供补充信息用于风险评估。为了弥补这些条款的不足,“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赋予了海关在货物被相对人按授权处置的方式处置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中止处置货物的授权(ATD),以便核实出口申报单中的货物情况。

 海关“中止处置”的规定

 对于纸质出口申报单,应向受影响的人(货主、监管仓库经营人、货运站点经营人)签发书面通知,说明该处置货物的授权(ATD)被中止及中止的原因,中止开始的时间从通知签发起生效。

 对于电子出口申报单,应向受影响的人【做出电子申报的人、通过信赖客户授权码(Accredited Client Export Approval Number, ACEAN)做出类似申报的人】发出电子信息,说明该处置货物的授权(ATD)被中止及中止的原因,中止开始的时间从电子信息发出起生效。

 在中止期间,海关关员可要求货主提供其持有或可获得的有关货物的商业文件或信息,也可对货物相关情况进行询问,以便核实出口申报单中的货物情况。

 若在中止期间,货物申报单中所列情况已被核实,则海关必须尽快恢复该项被暂停的处置货物的授权(ATD),并相应通知受影响的各方。

 “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的第二部分修订了海关仓库和保税仓库许可的相关内容,强化了海关对这些仓库的监管,并向管理相对人提供这两种制度标准化的程序和用语以提高行政效率。这部分内容已于2011年11月28日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海关关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保护国家税收或确保相对人遵守海关法和相关法律,在海关仓库和保税仓库的许可证条件中加入他认为必要或值得的附加条件。

 海关关长有权中止或撤销海关仓库和保税仓库许可证。

 规定了海关关长决定是否授予海关仓库和保税仓库许可证的时间要求。

 海关关员可以对海关仓库中货物的存储和移动向仓库经营人和货主发出指令。

 保税仓库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向海关关长申请改变该许可证中规定的地点。

 海关撤销保税仓库许可证后需退还保税仓库许可证费用。“海关条例2011年第3次修正案”规定了计算该退还金额的方法。

 “海关法2011年修正案”实施后,与修正案相关的严格责任违法行为(a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包括四种:对处于海关监管下不再用于出口的货物,拒绝或未能履行海关关员的书面指令移动或存储货物;海关仓库许可证的持有人违反了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对于获得许可的海关仓库中的货物,海关仓库许可证的持有人或货主拒绝或未能履行海关关员的书面指令移动或存储货物;保税仓库许可证的持有人违反了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上述严格责任违法行为可适用的处罚是10罚金单位(1100澳元)。

 按照澳大利亚在引入新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时可颁布6个月的行政禁令(administrative moratorium)的规定,在行政禁令届满之前,即2012年6月1日前,都不会在海关违法公告系统(Infringement Notice Scheme, INS)中发布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告。但上述第二和第三项违法行为在原海关法中就有规定,只是在这次修正案中变为了严格责任违法行为,因此在禁令期间仍可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

 这次澳大利亚海关法的修订加强了对出口货物监管,主要规定了办理出口手续的澳大利亚出口商的责任,这对从澳大利亚进口货物的中国企业来说,也有一定的影响,请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在出口货物申报并获得处置货物的授权(ATD)后、出运前,澳大利亚海关为了查验货物仍有权指令货主或其他相关人按海关要求移动或存储货物,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和通关时间的延长。

 在出口货物申报后出运前,澳大利亚海关可以随时中止处置货物的授权(ATD),相当于海关已发布了放行通知,但基于风险评估的理由可随时中止放行货物装运出境,这对中国进口商来说可能造成装运期的延误,在签署进出口合同时要把这一风险考虑进去。

 海关仓库和保税仓库安全措施的强化,会增加在澳大利亚暂存保税货物或将要出口货物的守法成本以及不确定性。

 澳大利亚海关加强出口监管也会提高守法商人的合法货物的安全性,所以中国进口商在与澳大利亚出口商签约时应注意选择守法、诚信的出口商,必要时可上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公告系统(Infringement Notice Scheme, INS)进行查询。

 提示:

 海关仓库(depot)

 海关仓库用于暂时存储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和用于出口的货物,直到这些货物支付关税后进入国内消费或实际出口。海关仓库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2个月),如需要长期存储,可转入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warehouse)

 保税仓库用于存储未支付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应受海关监管直到支付关税后进入国内消费。保税仓库与海关仓库的主要区别是保税仓库可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期限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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