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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 术语 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

 水是化学工业重要资源,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领导下的专职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各化工企业都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七条化工系统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的节能主管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督促节能技术的实施;负责能源消耗定额审批、考核及节能奖惩的审批工作,检查督促企业和其它单位贯彻条例和本细则;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2.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和标准等;负责本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企业节能奖金的计算、报批和分配工作;负责使用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在企业内部行使节能奖惩权力;负责制订和实施企业的中长期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完善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任务。

 第八条各化工厅(局、公司)、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必须实行责任制。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节能工作人员。原则规定年耗能五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可配5-7人的专职节能人员;年耗能五万吨以下的重点耗能企业,可配备3-5人专职人员,万吨以下耗能单位,可配备1-2人的专职节能人员。本行业年耗能200万吨以上化工厅(局)、公司和企业性公司,可配备3名以上专职节能人员;各级节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节能机构变动时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节能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逐步试行能源技术职务制度。在化工系统建立能源技术职务制度。聘任或任命能源技术职务,但被聘任或任命的人,需要经过业务技术考核或 考试 ,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受聘或任命,担任能源技术职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十条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地市化工局(公司)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化工系统企业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监督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的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进行监督。企业的节能机构是本企业用能监督机构。

 第三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化工系统要建立能源统计体系,部能源统计工作由计划司统计处和节能办工室分工负责,盛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地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企业,都要有相应部门担任能源统计工作。各种能源消耗、产品能耗的年报由部计划司统计处负责,节能量的统计和能耗季报由部节能办公室负责,各种主要产品能耗月报,仍由现行负责司局办理。

 第十二条要重视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的能源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及部机关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单位,节能管理机构,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部以及各地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具体要求按《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系统的计量部门应对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定。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要有完善的能源计量设施并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五条化工系统各种能源管理和产品能耗标准由部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统一标准,盛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各地化工局的节能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化工能耗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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