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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一.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 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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