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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与国际投资法

   一、绿色壁垒与国际投资   (一) 绿色壁垒的法律性质
 
  迄今为止,在国际文献中并没有“绿色壁垒”一词,绿色壁垒之称是我国学者的一个创造。绿色壁垒最早出现在我国入世后的贸易类新闻中,当时只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被新闻媒体使用;到目前,绿色壁垒被广泛、普遍用于法学研究领域实属意外。国际文献中没有直接使用绿色壁垒,其适用的是环境壁垒一词,环境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和环境与贸易这对矛盾的产物,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所肯定,其本质是提倡绿色贸易。从绿色壁垒的法律渊源来看,其国际法渊源,即规范了环境和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协定,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等以及世贸组织规则中诸如《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协定;国内法渊源则是调整对外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各国国内法。从绿色壁垒的国际法律渊源这一层面上可以看出,一些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正在为协调环境与贸易做出努力,绿色壁垒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国际社会普遍建立绿色壁垒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所以从法律概念上可以这样表述,绿色壁垒是一国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和禁止贸易从而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制和市场准入、绿色标准制度、绿色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绿色补贴和反补贴制度、绿色抵消税、“预防在先原则”的运用等等。
 
  (二) 绿色壁垒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对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专家、学者们普遍认同贸易与投资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会互相影响。首先,投资措施会影响贸易,如投资中的出口实绩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都会对贸易的正常流向产生影响。反过来说,贸易措施也会影响到投资。这些贸易措施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以及出口限制措施等,它们通过影响贸易的直接流动进而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从而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随着国内外对绿色壁垒的不断重视及运用,对其所作的研究范围也不断地扩大,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表明绿色壁垒不仅直接影响贸易与环境,还直接影响到国际投资。因为在环境、贸易与投资之间,绿色壁垒显得格外特殊。
 
  1. 绿色壁垒同时涉及环境与贸易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必须考虑东道国在环境与贸易方面的现状及法律规定。首先。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矿业开采,森林开采的投资,当地的自然资源是决定投资的首要考虑;造纸、冶炼等行业需要充足的、价格低廉的水源。其次,环境因素也是投资的重要条件。用当地资源生产的产品能否满足其技术要求,如当地水质的好坏可能决定生产的饮料、印染的布匹的质量。第三,东道国的环境标准(如排放标准),对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如清洁生产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企业是否能够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在东道国开办企业和进行经营。因为,环境保护费用(不论是以税的形式,还是以费,环保设备投资或者其他形式)要计入成本,是决定企业经营状况和润的重要因素。所以东道国绿色壁垒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 东道国与投资者本国之间的绿色壁垒如果存在差异,投资项目极有可能造成对其中一方的损害。首先,国际投资会带来污染转移。最常见的形式是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产业。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严格,污染产业以及污染物的处置非常困难,费用高昂,有些产品由于环境原因,在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销售,失去市场,甚至禁止销售、使用;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环境保护意识差,环境保护标准低,缺乏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管理水平低的问题;此外,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民生活贫困,希望吸引更多的外资发展经济,而对外资带来的污染问题常常忽略。其次,一些国家为吸引外资而降低绿色壁垒直接导致本国受害。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外国直接投资对于世界众多国家经济发展中诸如资本供应、技术进步、扩大贸易、促进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也正因如此,各国纷纷对外资放宽限制、增加优惠,彼此之间争夺直接投资方式的竞争愈演愈烈。投资优惠鼓励措施的恰当运用,的确提高了对外资的吸引力,但各地区间的盲目攀比,极易产生争夺外资的恶性竞争,造成“追高逐低”现象,即一方面对外资追加优惠,放松监管,另一方面降低环保等标准,以牺牲环境、劳工利益吸引外资。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针对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较低、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等国际直接投资主体,借机将在本国禁止生产的危害环境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其后果是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危害了当地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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