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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副产品内销

问题标题:副产品内销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公司申请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原料已经加工成产品,但是尚未出口,请问能先将副产品补税内销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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