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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

问题标题: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与2004年12月24日获得贵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电子口岸卡,但之后一直未使用及年审,因最近公司需要开通国际贸易,特来咨询是否要将原证书到贵处年审或置换?同时原证上的法人代表已经离职,与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同。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三十八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五)《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六)《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五条: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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