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3537]
问题标题:科研单位减免税
问题内容:我单位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请问我们单位在进口设备时,能不能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办理设备免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不可以,必须是科技部认定的。具体可以看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