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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37号公告理解的问题

问题编号:[102506]

问题标题:关于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37号公告理解的问题

问题内容:最近我们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自发学习了《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37号公告。 此文件第三条中写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对这条我们几家企业的理解各有不同。我理解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可以用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区。也可以进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再复出口。因为在此条中“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此条中的这个“或”字让我将此条理解为两个加工形式一个是“深加工结转”另一个是“进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但也有人认为此条只能适用于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区。请海关领导讲评此文件该如何理解?为什么?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09年37号公告明确开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必须符合“深加工结转”管理规定。“或”字是指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两企业开展《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业务的应符合“深加工结转”管理规定。一、进口禁止类商品必须经实质加工后,转入下一企业继续加工复出口的方可按照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执行,即进口备案与深加工结转同时办理。二、经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实质性加工后,依据深加工结转管理规定转入区外企业进行加工复出口的。三、出口商品为禁止类的,按照“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至下一加工企业的不按照禁止类商品管理。四、出口商品为禁止类的,进入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实质加工的不按照禁止类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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