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加工贸易退税
问题编号:[10422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退税
问题内容:您好!想请教一下进料加工退税方面的事情:根据国家进料加工退税的基本政策,对经营单位自营进口加工复出口,经营单位可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并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但根据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的管理办法,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请问,这两个规定是否矛盾,要是我们按作价加工的方法办理退税,是否违反海关的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非常感谢,期待您的指点。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关于进料加工退税事宜请咨询国税部门。根据海关总署令第74号的规定,“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因此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料件卖给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