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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滞报金

问题编号:[107384]

问题标题:减免滞报金

问题内容:海关你好!我是江西一家生产太阳能的企业,主要原料是硅原料,我有票货物从香港进口到广州,但申报一直没办法办理经核实,是因为另外一家报关行将他客户的货物提单号报错,导致了占用我们此票货物的仓单资源,所以我们的货物一直无法正常放行,(说明:因当时货物很急所以向黄埔海关申请特殊人工放行,等申报后发送电子数据给我们主管海关新余海关)经1个多月的办理终于在2009-8-24号顺利申报进口,但由于货物从2009-6-18日到港知道2009-8-24日已经产生近11万的滞报金,由于并不是我司操作失误导致的问题故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滞报金业务,经询问一直无结果,今日告之只能最多减免3/1的滞报金,但我们企业始终无法接受此决定,毕竟错误不在我们,如果当时海关审单仔细就不会让报错的货物过机放行,过望海关可以帮忙关注一下此事!急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署令〔2005〕128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如果进口货物产生滞报属于企业或报关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其责任应由相关企业承担,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署令〔2005〕128号)所规定可予以减免滞报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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