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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钴精矿来料加工贸易

问题编号:[107285]

问题标题:钴精矿来料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个来料加工合同。客户免费提供我司钴精矿,我司根据钴含量和质量要求为客户加工成硫酸钴,出口到LG的国外工厂。请问:海关对于钴精矿来料加工贸易有没有限制?可否正常执行,到当地海关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08年 第121号 明确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2605000001 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2605000090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包含在内。 2.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手册备案手续详见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加工贸易部分内容:http://qingdao.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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