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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补税?[111601]
问题编号:[111601]
问题标题: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补税?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是台资来料加工企业,在 2008年7月26日申请了一本外商不作价设备合同 ,其征免性质为“全免",其分别在下述日期实际报关进口!根据海关总署<< 2008年第64号公 告>>“其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按现行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我司这些不作价设备是免关税的。可最近海关要求补征关税,对此,还望帮忙答复我司符合以上公告规定,为何要补征关税?补税依据是什麽?进口日期 结束监管 监管天数 商品编号 品名 进口数量(台) 2008/09/03 2013/09/02 1395 84622910 非数控矫直机床 1 2008/09/03 2013/09/02 1395 8456301090 数控切割机床 1 2008/10/09 2013/10/08 1431 84621090 非数控冲床 1 2008/10/23 2013/10/22 1445 8456309090 放电加工机 2 如需本人解答的,请电:13719024669,张小姐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海关总署先后就增值税转型等问题下发了多个公告,主要包括: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10、15、24、29、30、64、103号公告等。按上述规定,对不同时间、不同形式进口或结转的不同种类不作价设备,应区分多种情况征收或免征关税、增值税。由于未清楚掌握你公司不作价设备的具体情况,歉难以一一详述。请贵公司可查询上述公告规定,也可直接咨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