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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未加工证明[111558]

问题编号:[111558]

问题标题:关于未加工证明

问题内容:我司长期与智利公司做贸易,而且商品享受中智贸易协定的优惠税率,由于智利到中国没有直航船,每次通过韩国釜山进行中转,这个过程是由船公司进行安排协调。我想知道海关要求的未加工证明企业应该去找哪个单位去要?海关认可的未加工证明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1、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 (令〔2008〕0181)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2、建议您联系实际进口的口岸海关咨询办理,以其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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