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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来料(进料)边角料

问题编号:[109994]

问题标题:来料(进料)边角料

问题内容:我企业有一来料加工手册完成,总损耗约计5吨(与单耗、损耗相符),其中有部分是无形损耗,实际库存边角料为2.8吨,但仍按5吨缴纳海关进口增值税,请问缴纳来料(进料)边角料海关进口增值税有什么标准或规定?缴税边料的数量是取哪一个数:由海关依据备案手册的单耗及损耗计算出来、报关员计算报送、还是实际库存数?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等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包括损耗),单耗管理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加工贸易企业在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以及单耗等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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