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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加工贸易补税[120241]

问题编号:[120241]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补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自营进出口企业,之前由于业务需要,有申请了几本进料加工手册,其中因为有一款机器还在改进当中,尚无法出口,可那一本手册已经延期过一次,海关人员跟我说只能延一次,不能再延第二次,也不能结转,一旦再到期,就要补税。我想请问一下,(1)海关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吗?(2)要补税的话是怎么补法?按台,还是按进口金额?补多少?非常感谢且殷切期待您的回答!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报关员考试

答:你好,《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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