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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企业,补税后边角料可否加工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123999]

问题编号:[123999]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企业,补税后边角料可否加工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问题内容:我公司属于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聚乙烯颗粒,出口塑料食品袋。生产过程中产生塑料边角料,经海关核定并补税后,该边角料可否由我公司自己利用,重新再造颗粒加工生产出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根据你公司提供信息,不属于边角料范畴,应按料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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