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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内销补税[127407]

问题编号:[127407]

问题标题:内销补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以来料加工形式开展业务,现在有少部分成品计划内销,可以采用料件部税的方式核销手册,但是因为是来料加工,进口料件的报关单无法办理进口付汇联,故材料费成本无法付给外商,这样导致内销的产品只有关税成本,无材料费成本,这样导致公司财务利润高。以上问题请问怎么解决?是否可以采用出口保税区后,在用一般贸易进口,因为一般贸易进口可以办理进口付汇联,但是这样又增加了运费及报关成本。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FUSHIGAO: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来料加工加工过程若使用国内购料的,材料费成本应体现在国内购料发票等凭证上。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监管的具体问题可咨询主管海关或致电广州海关加贸处020-81102509。 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外汇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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