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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企业可否报废处理[140846]

问题编号:[140846]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企业可否报废处理?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有一批不作价设备,自购回后一直存放工厂,但是从未投入使用,因存放较久失修,现在和今后都不可再使用. 以上设备已过海关五年监管期限并已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了监管,当时我司想申请报废处理,但主管海关不同意审批,故解除监管时注明了"限留企业使用". 根据我司设备的实际状况,已经不可能再留企业使用,而且我司也没有足够的场地放置,所以想对此批设备申请报废处理. 请问,企业可否对已解除监管的不可再使用的不作价设备报废处理?如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不作价设备是指外商无偿提供使用进口设备,产权属于外商,问题中提到是公司购回,不符合不作价设备定义。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不退运出境而公司以留厂自用名义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公司应承担该批设备留厂自用后处置责任,海关不再办理不作价设备报废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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