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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东盟进口协议税号问题[138415]

问题编号:[138415]

问题标题:关于东盟进口协议税号问题

问题内容:请问贵关2010进口税则的税号与东盟进口的协议税号不一致,请问如有东盟进口的货物(提供原产地证)在申报时的税率确定是以2010年税则中协议税号为准还是以品名描述为准 ?比如:进口税则的税号:39095000 进口税则的品名: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协议税率的税号:39095000 品名:初级形状的聚亚氨酯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归类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根据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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