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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减免税设备转让[144727]

问题编号:[144727]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转让

问题内容:我司07年进口免税设备1台,目前不再使用该设备想要卖给同行。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司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何种手续?提交什么单据。谢谢。报关员培训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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