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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删改单和申报不实

问题标题:关于删改单和申报不实

问题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可以申请修改或者撤销。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已经通过电脑逻辑审单,发现错误的,就构成申报不实行为,按此理解申报错误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情况就基本不存在。
请问:
1、何种情况可以根据103和143号令进行修改;
2、什么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定性标准是什么;
3、什么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定性标准是什么。请详细回答,谢谢!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03号令 第十四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电话13936346655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03号令规定了,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经海关审批后,可予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可提出修改申请。两者是统一的、一致的,不存在矛盾。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前提是,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其中某一项未申报、申报不实即可能影响海关正确的实施贸易管制、征收税款和贸易统计。海关要根据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因此,143、103号令内容规定了报关单申报内容有误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情况,经海关审批后,可进行修改或撤销。对行政处罚条例十五条所列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只要列入海关统计,均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只是根据产生后果不同而归入条例十五条不同条款。海关监管秩序主要指除许可证件以外的情况,例如缺少商检通关单。总之,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由现场海关缉私部门经过取证、审理等有关程序后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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