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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有关红酒进口的相关事宜[122495]

问题编号:[122495]

问题标题:有关红酒进口的相关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一家国内的进出口企业,现受国内一家酒类企业委托,代理进口一批红酒,想咨询一下,除了办理常规的手续外,是否还有其它的特别的手续(委托方具有酒类经营权,代理方具有进出口权)。谢谢指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根据商品编码2204项下葡萄酒的监管条件要求,“鲜葡萄酿的酒”系法定商检商品,进出口时须符合“AB”的监管证件要求,即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单;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17号)规定,葡萄酒进出口时,应当符合以下规范申报要求,即: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在“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红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葡萄酒的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如“瓶装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如果酒标上已注明等级的(如AOC、VDQS、VIN DE PAYS等),应当在该栏目填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1、内容完整、文字清晰的进口葡萄酒酒标(包括正标、背标)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不低于300万像素)彩色打印件。
  2、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进口无法提交原厂商发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发票上应当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 三)对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报关单申报的内容与酒标内容不符的,海关将按申报不实处理。
三、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中关于“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栏目的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目应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收货单位”栏目应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四、以上为葡萄酒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手续,供贵公司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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