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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北京保税区内贸易企业的经营[147306]

问题编号:[147306]

问题标题:北京保税区内贸易企业的经营

问题内容:您好。有以下几个关于保税区内贸易企业经营的问题。 1、2010年的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提到:“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请问,(a) 上述特殊情况是否有具体的条件?(b)如果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经营、进出口是否会受到特别限制? 2、如果在北京保税区内设立法人贸易企业,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3.北京保税区内贸易企业除将货物通过备案从境外将保税货物运往区内,是否可以(a)直接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清关,将货物运入保税区(之后转卖给区内和区外客户)?(b)是否可以向境内区外海关直接报关,异地清关进口货物? 4. 2010年的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提到:“保税港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请问,这里所说的情况是否是单指“从辖区外口岸进出口”并“保税”和“运往保税港区”的情况,即不包括“从辖区外口岸进口”“不保税”的情况? 5. 北京保税区内贸易企业,如果已经以备案保税的形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内,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收货人和进口方)进行报关进口,将货物运出区? 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191号等相关法规之规定,现对贵司所提问题逐项回答如下:1.根据191号令第九条规定“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署令的立法、解释与执行涉及商务、发改委、财政、税务、外管、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若企业有意向入区,且存在无法设立法人企业,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请与天竺海关等相关管理部门联系。2.区内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向天竺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注册备案的方式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符合注册备案条件的,天竺海关核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3.根据19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区内贸易企业自境外将货物运往区内,要在天竺海关办理完成H2000系统电子账册(H)备案手续后,向天竺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可以将入区货物卖给区内、区外的客户,并根据191号令第二十一条“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规定在天竺海关办理清关手续。4.海关总署令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属内陆地区的综合保税区,若区内企业从天津口岸等其它口岸进出口货物,那么天津等口岸即为第15条所述的不在天竺海关辖区内的“辖区外口岸”,所述货物在天津口岸与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之间的流转,海关采取转关运输的监管方式实施监管。境外货物进入区内并完成进境备案申报手续之前,称为海关监管货物,完成进境备案通关手续后,方成为保税货物。“从辖区外口岸进口”“不保税”的情况按一般贸易方式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5.区内贸易企业可以自己做为进口方,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22号公告的要求,向天竺海关申报办理出境备案清单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的通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款及许可证件后,货物运出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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