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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请问此种情况该走哪种贸易方式?[194635]

 问题编号:[194635]

 问题标题:请问此种情况该走哪种贸易方式?

 问题内容:我公司打算出口一台注蒸汽锅炉(油田注蒸汽采油用),但不是一般贸易,国外客户按年付给我们租金,使用时间大约三年到五年。我有如下问题想请教 1、我公司该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租赁?或者其它方式。 2、如果到期后无使用价值在当地弃货是否可以? 3、到期前在当地销售掉是否可以? 4、如果运回是否允许?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货物应向海关缴纳担保金以确保在租期届满复运入境。如最终不能复运入境,则应按一般贸易申报出口。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建议你司根据上述规定和贸易实际进行申报,以现场海关审核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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