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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关关税的优惠措施

自1995年3月俄罗斯通过《关于向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提供优惠的若干问题》的法律后,俄罗斯取消了以前提供的个别关税优惠,只保留《 海关 税则法》和《俄罗斯 海关 法典》中规定的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适用于:作为人道主义无偿援助的进口商品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在《俄罗斯 海关 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进口的商品,或在海关监督下临时出口的商品;根据俄罗斯期签署的政府间协议为完成国外投资项目提供的配套商品;作为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基金或固定资产投资而进口的商品等。如果输入俄罗斯的商品来自独联体国家,根据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商品免征免税。但对课征消费税的商品提供优惠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向海关机构提供商品产地证;⑵遵守直接购货的原则;⑶遵守直接发货的原则。 此外,按照《海关税则法》的规定,对下列用品或商品全部免征关税:进行国际客运和货运的运输工具;出口用以保障俄罗斯海上作业船队活动的物资技术供应用品,以及海上作业船队的进口产品;外国外交机构使用的商品,以及外国外交机构代表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商品;按照国际条约享有免税权的自然人携带的商品;外汇和有坐证券,但不包括用于收藏目的古钱币;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商品;用于提供技术援助的商品;在海关监督下按照过境制度运往第三国的商品;自然人携带的不是用于生产和商业目的的商品。

 特别关税

 根据1998年4月14日第63号《关于进行商品对外贸易时保护俄罗斯经济利益的措施法》第2条的规定,在实施保护性措施之前的调查方法,由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部于1995年12月21日确定。并由外贸部和俄罗斯政府对外贸易和关税税率政策保护措施委会根据俄罗斯经济部门关于采用特别关税的申请,开展调查工作。但对来自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不应进行这种调查。

 外贸部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后,要将打算开始调查以决定是否彩特别关税的情况通知有并国家。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其他招待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招待权力机构,以及商业组织都应协助进行调查。商业组织要按要求提供商品样品,提供很必要的信息。

 对实行特别关税的对象进行调查的关键问题,是弄清楚对俄罗斯经济部门构成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所谓对俄罗斯经济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在充分的证据证实,由于同类商品或直接竞争商品大量输入俄罗斯关境,致使俄罗斯经济部门状况普遍急剧恶化,减少了商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降低了生产该种商品的赢利率,减缓了部门的发展速度。同时,对商品储备劳动力安置、工资水平、投资积极性和其他指标也都生产不利影响。报关员

 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之间进行的调查,应在9个月期间结束。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某种商品进口最的不断增加确定使俄罗斯经济部门遭受重大损失或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俄罗斯政府就可以通过课征特别关税的方法对这种商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但采用特别关税不能按商品产地国实行歧视性政策。俄罗斯政府和中央银行在1998年4月11日《关于1998年经济和结构政策》的声明中特别强调,在必须实行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这些保护性措施也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统一原则。

 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实行两种特别关税形式:临时性特别关税和确定性特别关税,如果妨碍或拖延特别保护性措施的实施使俄罗斯经济部门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损失,俄罗斯政府可以通过实行临时性特别关税来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但同时还要进行调查,以作出最终结论。临时性特别关税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00天。临时性特别关税由纳税人交存于国家海关委员会,而且在俄罗斯政府作出关于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最终决定前,不准划入联邦预算收入。

 如果调查后认为不宜采取特别保护性措施或宜实行低于临时性特别关税税率的较低的税率,多征缴的税款应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由国家海关委员会返还,但不付利息。

 征收特别关税的资金缴入联邦预算收入。而且根据1996年8月15日颁的《俄罗斯联邦的预算分类》联邦法附件2的规定,特别关税作为由于从事对外经济业务活动而征收的关税,属于国家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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