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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6
  【生效日期】2006-1-1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TAKEDA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4.05%
  2.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FineChemicalCo.,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Company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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