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L/C中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处理

L/C中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提单的法律所决定的。自1924年《海牙规则》通过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确立了海运提单的三大作用:
一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是承、托双方运输契约或合同成立的依据;
三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书面物权凭证。
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却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不公条款,使贸易程序反常甚至紊乱,给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带来极大的风险。本文针对这一独特的国际贸易现象,就出口方应如何鼾此类信用证及其应掌握的避险操作实务办法进行题探讨,以期趋利避害,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种类、原因及其对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常见到信用证中出现这样(或者类似)的条款:
“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127;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127;DHL &127;(&127;BEN`S &127;CERTIFICATEPLUS DHL RECEIPT ENCLOSED)(1/3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单证在装船后3&127;天内通过敦豪快运送交开证人〈附上受益人证明和敦豪收据〉)”。或“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ORIGINAL B/L OF 1 SET &127;CARRIED BY THE CAPTAIN OF THE VESSEL.(受益人证明其中一套正本提单已交由船长携带) ”。也有部分信用证规定“一套正本提单交开证人代表携带”,&127;或者规定“由议付行直接邮寄给开证申请人”。
“BENEFICAIARY`S CERTIFICAT STATING THAT 2/3 ORIGINAL B/L AND ONE &127;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HAVE BEEN AIRMAILD DIRECTLY TO 。××CO.&127;LTD.(受益人证明2/3&127;套正本提单以及一套非议付单据已直接航空邮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开来这类信用证的主要是一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如越南、韩国、泰国、日本、香港的进口商,以及一些欧洲客商(另外,部分跨国经营的公司中的母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以及一些关联企业间均大量采用此类条款信用证,由于属系统内授信经营,风险能够控制,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二、对“提单径寄”条款的处理办法

那么,遇上这类条款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经验,我认为可以分情况、分步骤地处置。

首先,应该立即洽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抵达港口办理凭证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人的权益,也使开证人能提前提货,同时,由于开证人办理担货担保后,不论今后单据有无不符点,开证人都不能提出拒付要求,这对受益人更是多了一层保险。我们在遇到“提单正本寄开证人条款”的信用证业务中,与客户洽商改证成功且动作顺利的案例很多。

[1] [2] [3]

上一篇:信用证提单条款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