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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退运出境的咨询

问题编号:[104779]

问题标题: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退运出境的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上海海关关员:我想问一下,不作价设备期满解除监管后,手册已由主管地海关核销结案,由于客户是设备的所有权者,如果已经在监管期外的设备如何申报出境?如果采用加工设备退运的话,手册已核销结案,无法向口岸海关提供。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话,核销单的外汇核销又会有问题,因为当初不作价设备进口不付汇,出口自然也不能向客户收汇,请教海关老师是否有好的建议,敬谢为盼!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按照规定,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时,企业应当提供外商放弃产权的证明,否则就应当退运出境。目前无好的建议。若要解决的话,只有手册取消结案,设备继续纳入监管,凭手册退运出口后重新核销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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