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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出口货物的退换[116870]

问题编号:[116870]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的退换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于2009年12月底通过天津海关出口印度尼西亚镍丝一批,2010年2月客人收到货后,对其中表面有暴皮及划痕的一卷要求换货,请问我司如何办理货物的进口及复出口。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经海关确认,不征收进口税。 ---申报此类货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退运进境货物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具体写明退运理由;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以及随附的原出口合同、发票、运单或者装箱清单等;3、买卖双方退货协议、往来函电等;4、海关已签发退税报关单的,应提供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5、国外或国内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鉴定检验证明书(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告 2005年第10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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