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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192号令的问题[127219]

问题编号:[127219]

问题标题:关于192号令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来自于非洲,符合149号令的要求,可以享受0关税待遇。这批货将于7月底到港,但是我们现有的原产地证是按照149号令规定由外方提供的。而现在看到海关最新的192号令对原产地证的格式有了新的要求。请问,如果我司货物到港后报关是否可使用原有原产地证还是需要更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咨询所提及“非洲货”, 如属海关总署2010年40号公告附件一所列33个已换文国家,2010年7月1日后按Y13申报,须提交海关总署令第192号规定格式免税待遇原产地证书;如属海关总署2010年42号公告所列6个未换文国家,仍按Y05申报,沿用海关总署令第149号规定格式特惠待遇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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