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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资企业减免税[144308]

问题编号:[144308]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减免税

问题内容:刚才在网上看到了海关总署第201号令,请问:这是否意味着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的依据发生了变化?新的依据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免税?对现有的外资企业会有什么影响?以后外企进口设备就不免税了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北京报关员考试

答:海关总署以第201号令公布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并不是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的依据,因此该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申请。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政策主要有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2类。 1.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免税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免税条件及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2.自有资金项目免税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免税条件及范围: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等五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外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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